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

注销 华中
闫克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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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19号老办公楼四楼406和407两个房间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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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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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豫民申5162号
申请人
-
--
驳回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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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2
合同纠纷
(2020)豫01民终4222号
上诉人
-
200000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20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20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0万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4月1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8元,减半收取17504元,由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负担16511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负担9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8元,由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负担33022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负担19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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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3
合同纠纷
(2019)豫0103民初20084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被告: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
3526000
一、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52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4月1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8元,减半收取17504元,由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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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
被告:
河南郑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9
2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豫01民终422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
被告:
河南郑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9
3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豫01民终4222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项目部
被告:
河南郑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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