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肖太安
912301087690519236
60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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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单位机械加工车间一层西侧一处卤钨灯引入线未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依法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3月29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3月30日,哈尔滨市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孙东明、董航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隐患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机械加工车间建筑面积4084.5m2,逾期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属于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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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该单位机械加工车间一层西侧一处卤钨灯引入线未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依法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3月29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3月30日,哈尔滨市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孙东明、董航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隐患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机械加工车间建筑面积4084.5m2,逾期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属于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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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04-22
哈平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7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782执1032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782执103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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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2
合同纠纷
(2022)鲁0782执1032-2号
申请人
-
--
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山东宏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G93××××号、鲁V6××××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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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3
合同纠纷
(2022)鲁0782执1032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G9××××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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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4
合同纠纷
(2022)鲁0782执1032-1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V6××××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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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5
其他
(2018)黑01民终9133号
上诉人
-
7125775.61
驳回东安华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东安建筑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仲裁事项为:1.解除东安建筑公司与东安华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东安华孚公司支付工程款5574051元(其中包括土方签证工程款1551724.61元)及利息。为证明土方签证工程款数额,东安建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龙泉监理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形成的《现场签证报审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中,东安华孚公司起诉请求确认龙泉监理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形成的《现场签证报审表》无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人东安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安华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安建筑公司的申请仲裁事项中包含案涉《现场签证报审表》确认的土方签证工程款1551724.61元,且东安建筑公司亦向仲裁庭提交了该《现场签证报审表》作为证明土方签证工程款数额的证据,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应为仲裁庭审核认定范畴。东安华孚公司诉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程序中东安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效力没有法律依据,且东安建筑公司在一审中亦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审理,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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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18)黑01民终9133号
原告
原告:
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龙泉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07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黑0108民初357号
原告
原告:
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龙泉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18-05-28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黑0108民初357号
原告
原告:
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龙泉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18-04-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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