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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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0104执13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19 |
2 | 其他 | (2021)新0104执360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0104民初3819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聚能天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 689511.38 | 一、被告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新疆聚能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建材款310527元;
二、被告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聚能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9500元(计算方式为:310527元×年利率4.75%×2年,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并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给付自2020年2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款项共计34002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346237.6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340027元,占诉讼标的98.21%,案件受理费324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98.21%即3188.66元,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的1.79%即58.1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