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丹典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蒋柳春
914502006750461038
1000万元人民币
-
柳州市荣军路158号四楼408、40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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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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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4-05-21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桂民申5352号
被告
-
--
驳回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0-2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桂02民终3175号
被告
-
11601167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01元(被上诉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975元,由被上诉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7元(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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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桂0205民初1694号
被告
原告:
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丹典贸易有限公司
9390143
准许原告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31元,减半收取计38765.50元,鉴定费66200元,合计104965.50元,由原告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87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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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桂0205民初1694号
被告
原告:
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丹典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9-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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