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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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4-05-21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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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桂民申5352号 | 被告 | - | -- | 驳回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10-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2民终3175号 | 被告 | - | 11601167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01元(被上诉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975元,由被上诉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7元(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29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桂0205民初1694号 | 被告 | 原告: 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丹典贸易有限公司 | 9390143 | 准许原告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31元,减半收取计38765.50元,鉴定费66200元,合计104965.50元,由原告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8765.50元 ...更多 | 2019-07-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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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桂0205民初1694号 | 被告 | 原告: 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武夷浩翔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丹典贸易有限公司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