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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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4027897505615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6-06-16 | 2026-06-15 |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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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7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XX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 | 135525 | 一、浙XX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3552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浙XX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浙XX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浙XX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浙XX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更多 | 2015-09-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7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 | 135525 | 一、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3552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更多 | 2015-09-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碚法民初字第03794-2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安吉有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125350 | 准许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827元,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