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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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102执1560号 | 其他 | - | -- | -- | 2017-09-23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0102执15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11-01 |
3 | 合同纠纷 | (2015)玄民初字第321号 | 被告 | 原告: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合肥雅悦装饰有限公司,合肥春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22363 | 一、被告合肥春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证金2236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合肥春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