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厚明
915107042054021185
2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圣水南街64号中房·阳光水岸9幢1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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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川07民终1738号
上诉人
-
9900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对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商场××楼内厕的侵害;四、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变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独俊、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C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非法所得9900元。 三、变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独俊、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C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011年1月24日起至停止侵害之日止的非法所得(扣除3300元后,2011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按每月300元计算,2016年1月25日至停止侵害之日止按每月1010.5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H某某、独俊、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C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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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2
合同纠纷
(2020)川0793执34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T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6-23
3
其他
(2019)川0703民初628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C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400
一、被告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对绵阳市涪城区内厕的侵害; 二、被告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H某某、独俊、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C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非法所得11400元; 三、被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独俊、X某某、H某某、H某某、W某某、C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011年1月24日起至停止侵害之日止的非法所得(2011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按每月300元计算,2016年1月25日至停止侵害之日止按每月1296元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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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703执恢292号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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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5
其他
(2018)川民再620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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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6
其他
(2018)川民申1791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07-09
7
合同纠纷
(2018)川0704民初9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
被告:
T某某,X某某,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35760
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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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8
其他
(2017)川07民终2508号
被上诉人
-
6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百货针纺公司、W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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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9
其他
(2016)川0703民初4206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百货针纺公司,W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
被告: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6000
驳回原告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百货针织纺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百货针织纺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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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10
合同纠纷
(2016)川0703民初5082号
被告
原告:
税琴
被告: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14000
驳回原告税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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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7)川07民终2508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百货针纺公司,W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百货针纺公司王丽谢荣李元武肖楚君何斌蒲仁举邓丽华段秀明
被告: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有限公司,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25
2
其他
(2016)川0703民初508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7-02-14
3
其他
(2016)川0703民初4206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百货针纺公司,W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H某某,P某某,D某某,D某某
被告: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6-1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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