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正常 华中
黄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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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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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鄂0625执1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鄂0625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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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2
其他
(2018)鄂06民终3804号
上诉人
-
46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上诉人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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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3
其他
(2018)鄂0625民初121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L某某
367529.8
一、因J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76240元、丧葬费27951.50元,合计304191.50元,由被告L某某、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向原告J某某、H某某各赔偿10%,即被告L某某赔偿30419.15元,被告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30419.15元;剩余80%由原告J某某、H某某自行承担; 二、被告L某某、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各赔偿原告J某某、H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J某某、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J某某、H某某负担768元,被告L某某负担96元,被告谷城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居民委员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96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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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4
其他
(2016)鄂0625行审204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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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5
其他
(2016)鄂0625行审180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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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6
其他
(2016)鄂0625行审136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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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7
其他
(2016)鄂0625行审137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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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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