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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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206民初4356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和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0976 | 一、被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和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9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北仑和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67.50元,由被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