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朱清凤
913507000687621594
5000万元人民币
-
南平市建设路29号商住综合楼A幢2层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7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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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2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67

    中标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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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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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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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700068762159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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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2099-12-31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2
制作日期:2017-01-19;文书字轨:延国税许准〔2017〕5号
旧标准
--
纳税人所有申请信息
--
2099-12-31
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大厅)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2)闽07民终49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蓝田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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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闽0702民初2500号
原告
原告:
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蓝田总公司
--
一、追加中国蓝田总公司为(2020)闽0702执1438号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中国蓝田总公司在未实际出资的4亿元范围内对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闽07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中国蓝田总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1)闽0702执异13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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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702执异13号
申请人
-
--
驳回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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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702执143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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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702民初231号
原告
原告:
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5990051.9
一、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90051.90元及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0年1月7日止为23960.20元); 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63元,由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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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原告:
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蓝田总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闽0702民初2500号
原告
原告:
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蓝田总公司,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1-10-25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702民初231号
原告
原告:
南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蓝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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