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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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宁0104行初34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7 |
2 | 其他 | (2018)宁0104行初347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庆达煤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 10000 | 准许原告宁夏庆达煤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庆达煤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1-16 |
3 | 其他 | (2018)宁0104行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灵武市磁窑堡煤矿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灵武市国土资源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公安局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 | 10000 | 一、确认被告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灵武市国土资源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灵灵武市公安局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原告下发的《通知》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1 |
4 | 其他 | (2018)宁01行终6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一、准许上诉人灵武市磁窑堡煤矿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
二、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灵武市磁窑堡煤矿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2-26 |
5 | 其他 | (2017)宁0104行初160号 | 被告 | 原告: 灵武市磁窑堡煤矿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灵武市国土资源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公安局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 | -- | 驳回原告灵武市磁窑堡煤矿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灵武市磁窑堡煤矿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