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管华
91360429553529625W
306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流泗工业集中区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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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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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湖口国税 许准 〔2016〕 4123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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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湖口县国家税务局
2
91360429553529625W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混凝土生产、销售;石料、中细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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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2060-04-28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赣0429执30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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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429民初59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51277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900元、违约金101070元,以及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3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4.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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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赣04民终1408号
被上诉人
-
23240
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9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P某某损失合计6810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P某某损失合计62885元; 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的护理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合计1965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P某某、W某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1元,合计267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负担108元,被上诉人P某某、W某某负担800元,被上诉人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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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赣0429民初34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
3618
一、被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因伤损失合计人民币68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因伤损失合计人民币63245元、赔偿原告W某某因伤损失人民币132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的护理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8930元; 四、驳回原告P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2298元,由被告园都公司承担1631元,原告P某某、W某某承担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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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赣0429民初81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
166650
准许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3减半收取1816.50元,由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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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2民诉前调6505号
申请人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2
--
(2024)赣0429民初70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W某某,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口县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2024)赣0429民初70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W某某,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
2024-05-27
4
劳动争议
(2023)赣04民终2233号
上诉人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9
5
劳动争议
(2023)赣04民终2233号
上诉人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9
6
劳动争议
(2023)赣04民终2233号
上诉人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8
7
劳动争议
(2023)赣04民终2233号
上诉人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8
8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3)赣0429民初10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
2023-07-0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429民初945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诺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
2023-06-2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429民初945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诺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
2023-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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