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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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执10452号 | 申请人 | - | --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执恢8566号 | 申请人 | - | --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29 |
3 | 其他 | (2017)粤0306执10443、1045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09-1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28623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感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 | 50000 | 一、被告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感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感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2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5元,由被告桂林南方通信设备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14号 | 申请人 | - | -- | 被执行人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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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4-06-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3-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