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孙永龙
916501037846840408
6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18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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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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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3执250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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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123民初66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被告:
吐鲁番新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80000
一、被告吐鲁番新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吐鲁番新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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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3
其他
(2022)新21执异2号
其他
-
--
驳回案外人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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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103民初464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68800
一、被告W某某向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00元; 二、被告W某某向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800元。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2元,本院减半收取573.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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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5
其他
(2018)新0103执2923号
申请人
-
42348.75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鑫田节水滴灌带厂的存款、收入42348.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鑫田节水滴灌带厂负担本案执行费535.2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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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8
6
其他
(2018)新0103民初407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被告:
呼图壁县鑫田节水
41600
一、被告呼图壁县鑫田节水滴灌带厂给付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二、被告呼图壁县鑫田节水滴灌带厂给付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违约金11600元; 案件受理费1418.5元,本院减半收取708.7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呼图壁县鑫田节水滴灌带厂负担。 以上被告呼图壁县鑫田节水滴灌带厂支付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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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3执2617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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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5
8
其他
(2017)新0103执2617号之一
申请人
-
--
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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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3执2617号
申请人
-
96366.5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9636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3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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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3民初812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被告:
顾新斌
53400
一、驳回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G某某支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G某某承担违约金174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G某某承担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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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3-08-06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吐鲁番新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2022-06-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吐鲁番新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2022-04-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疆恒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被告:
吐鲁番新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2022-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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