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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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6-25 | 垫江市监企吊字〔2020〕第012166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 | 2018-07-04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7)渝0231民初1551号 | --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渝0231执1683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5-11 | 〔2017〕渝0231执78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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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04 |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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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渝0231执788号 | 2017-05-11 | (2016)渝0231民初3833号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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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231民初120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D某某,C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由被告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以原告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某某、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3-06-1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渝0231民初225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 被告: C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330000 | 一、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方式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从2016年1月1日起,以借款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方式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
三、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方式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
四、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方式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
五、被告C某某对被告D某某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六、原告H某某对登记在被告D某某、C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白云东街三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365元,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6-2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1民初155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国庆,C某某 | 140000 | 一、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D某某借款14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从2013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以借款1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D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某某、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7-06-16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1民初20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0000 |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4-10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231民初500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0000 | 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4820元,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7-03-27 |
6 | 合同纠纷 | (2016)渝0231执14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2-15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231民初255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董国庆,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85000 | 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C某某借款28.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15万元的从2015年1月25日起开始计算,借款13.5万元从2015年4月28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8-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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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6-2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4-11 | |
3 | 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D某某,C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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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渝0231民初120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C某某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渝0231民初120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C某某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渝0231民初225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C某某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6-22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1民初155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C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5-12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1民初155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C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5-11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231民初20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4-10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231民初500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3-22 |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231民初38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6-10-13 |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231民初255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