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孔凡超
913717003104627296
10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57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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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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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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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及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其他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三万元
30000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7-12
菏牡住建节处字〔2021〕009号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717003104627296
新标准
工商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03-04
2099-12-31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
旧标准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160220288
新标准
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
2022-08-18
2025-08-17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
﹝2017﹞53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调整
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调整许可
2022-03-30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02民初4250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鸣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鸣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鸣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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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2
--
(2022)鲁1702民初7425号
被告
原告:
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通用电气有限公司,C某某
100000
一、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偿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C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18%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通用电气有限公司、C某某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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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3
--
(2022)鲁1702民初8401号
被告
原告:
菏泽润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500000
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润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付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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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4
--
(2023)鲁1702民初48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乾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100000
一、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乾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以2000元为限); 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乾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0元,由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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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5
票据纠纷
(2022)鲁0114民初9682号
被告
原告:
莱芜睿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200300
一、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莱芜睿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芜睿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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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6
票据纠纷
(2022)鲁0114民初6375号
被告
原告:
济南市东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东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8-04
7
合同纠纷
(2022)鲁17民终255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2元,由上诉人L某某、W某某、D某某、C某某、G某某、L某某、Y某某、Z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J某某、C某某、G某某、D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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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8
合同纠纷
(2021)鲁1702民初364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42479.79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42395元并支付利息(以423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84.79元。 四、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0.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58元,由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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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9
合同纠纷
(2021)鲁1702民初468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89元,减半收取7244.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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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10
合同纠纷
(2021)鲁1702民初28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1786.88
一、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786.88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过高部分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47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597元,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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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开庭公告 9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702民初6586号
被告
原告:
徐州思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佑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6-19
2
--
(2024)鲁1702民初1931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江苏明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3
--
(2024)鲁1702民初345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4
--
(2024)鲁1702民初1931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江苏明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5
--
(2024)鲁1702民初343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6
--
(2024)鲁1702民初338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7
--
(2024)鲁1702民初34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8
--
(2024)鲁1702民初21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9
--
(2024)鲁1702民初22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Y某某
被告:
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10
--
(2024)鲁1702民初1931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江苏明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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