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 10000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 2023-03-07 |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500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西咸泾河审准﹝2024﹞28号 | 关于泾河新城再生水利用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审查的批复 | 《关于申请再生水利用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节能报告已收悉。根据专家评审会研究讨论,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 ...更多 | 2024-02-06 | 2026-02-06 | 泾河新城发展和经济运行部 | |
2 | 陕水许决﹝2024﹞37号 | 关于西咸二水厂引至泾河新城原点大道供水管道工程(隆基150GW供水)穿越泾河工程影响桃园水文站水文监测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 2024-03-28 | 2099-12-31 | 陕西省水利厅 | |
3 | 陕西咸审服准﹝2024﹞16号 | 环评批复文件 | 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2024-01-31 | 2099-12-31 | 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 |
4 | 611205202430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更多 | 2023-12-21 | 2099-12-31 | 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 | |
5 | 6112052023200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更多 | 2023-10-08 | 2099-12-31 | 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 | |
6 | 610151202404085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 2024-04-08 | 2099-12-31 | 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 | |
7 | XXJHSB2023024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 2023-10-24 | 2099-12-31 | 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部 | |
8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8-18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 2016-08-18 | 2099-12-31 | 陕西省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 |
9 | D36131235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2023-12-26 | 2025-10-30 | 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5-05-21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南康宁 | 2015-05-21 | 2099-12-31 | 陕西省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1)陕0102民初13508号 | 其他 | 原告: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 | 2200000 | 一、被告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向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20万元。
二、驳回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8元,由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共同负担25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9-30 |
2 | -- | (2021)陕0102民初13508号 | 其他 | 原告: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 | 2200000 | 一、被告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向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20万元。二、驳回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98元,由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共同负担25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8-04 |
3 | -- | (2021)陕0102民初13507号 | 其他 | 原告: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 | 5200000 | 一、被告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520万元。二、驳回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64元,由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2332元、被告陕西西咸新区XX城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共同负担72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8-04 |
4 | 合同纠纷 | (2020)陕0423执6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水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 | 2020-08-07 |
5 | 合同纠纷 | (2020)陕04民终1353号 | 上诉人 | - | 2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泾河新城水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3 |
6 | 合同纠纷 | (2019)陕04民终2055号 | 上诉人 | - | 1657444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7元由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陕04民终1353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陕04民终2055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水务有限公司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陕0423民初2398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水务有限公司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