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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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豫15民终342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08元,由C某某负担(已交纳);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49元,由L某某负担;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1.04元,由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7-21 |
2 | 其他 | (2020)豫1527行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H某某、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H某某、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1-10 |
3 | 合同纠纷 | (2017)豫15执监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由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
淮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固始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4-10 |
4 | 其他 | (2016)豫1528行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9 |
5 | 合同纠纷 | (2015)淮民初字第00362号 | 被告 | 原告: 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合作社,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616527.43 | 一、被告淮滨县亿丰农机合作社清偿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借款602527.43元。
二、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抵押登记的企业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在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借款时,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被告亿丰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5 |
6 | 合同纠纷 | (2015)淮民初字第00362号 | 被告 | 原告: 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合作社,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616527.43 | 一、被告淮滨县亿丰农机合作社清偿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借款602527.43元。二、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抵押登记的企业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在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借款时,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四、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被告亿丰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5 |
7 | 合同纠纷 | (2015)淮民初字第00362号 | 被告 | 原告: 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合作社,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616527.43 | 一、被告淮滨县亿丰农机合作社清偿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借款602527.43元。
二、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抵押登记的企业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在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借款时,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淮滨县固城乡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被告亿丰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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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3-12-21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3-12-21 | |
3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3)豫15行终195号 | 被上诉人 | -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8 | |
4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豫1527行初6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2-12-28 | |
5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豫1527行初6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2-12-26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豫1527民初110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M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C某某,淮滨县水利局,信阳致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2-06-01 | |
7 | 行政强制 | (2020)豫1527行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 被告: 淮滨县固城乡人民政府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