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新娟
916501037452104084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金阳小区综合楼栋8-1室
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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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3

    供应商 15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3

    中标 2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9第(9239)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0-24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新0106执28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新010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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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504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65851.18
一、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费118175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2338.48元; 二、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1181756.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17.12元,减半收取计25858.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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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3
其他
(2015)塔民二终字第212号
被上诉人
-
1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9元,投递费100元,合计5819元由上诉人新疆和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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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4
其他
(2015)沙民二初字第57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和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94658
一、被告新疆和能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复审费264211元。 二、被告新疆和能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0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9元,由被告新疆和能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846元,原告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多诉部分63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向原告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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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塔中民二终字第00212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和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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