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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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15号 | 上诉人 | - | 14639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38元,由江门市煤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10 |
2 | 合同纠纷 | (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号 | 被告 | 原告: 江门市正平快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煤建实业发展总公司 | 700000 | 一、确认原告江门市正平快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煤建实业发展总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就江门市新华酒店整体资产租赁确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解除原告江门市正平快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煤建实业发展总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就江门市新华酒店整体资产租赁所确立的租赁合同。
三、被告江门市煤建实业发展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00000元给原告江门市正平快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逾期履行上述判决内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正平快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638元,由原告江门市正平快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江门市煤建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担100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4-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