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沈春华
911301008044179950
--
-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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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85

法院公告 396

开庭公告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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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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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49.00;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85146.70元人民币,并处49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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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3-03-07
汇冀检罚字〔2023〕第1号
2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延解海关税款,占压财政资金;3.未按照规定处理征信异议。
其他
警告,罚款104万元
104000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2-05-18
石银罚决字〔2022〕年第19号
3
未按规定进行轮岗及轮岗不到位;风险排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及稽核审计不全面;实物出入库制度存在漏洞;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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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500000
河北银保监局
2020-06-29
冀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
4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其他
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对单位处以人民币36万元的罚款,并对1名高级管理人员、1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人民币3.4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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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0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8-12-18
银银石罚字〔2018〕第32号

裁判文书 88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冀0104民初496号
其他
被告:
郭某
34189.79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997.79元及截至2023年9月4日的利息2057.13元、违约金5134.87元;支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但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7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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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2
--
(2023)冀0104民初28450号
其他
被告:
贾某丰
42964.54
被告贾某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2964.5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4月6日的利息合计17284.65元,后续利息按《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3元,由被告贾某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石家庄**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石家庄**(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560号翰林大厦A座石家庄**,邮编:050056,收件人:材料收转6号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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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3
--
(2023)冀0104民初28436号
其他
被告:
赵某峰
41885.37
被告赵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1885.3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4月6日的利息合计15419.28元,后续利息按《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6元,由被告赵某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石家庄**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石家庄**(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560号翰林大厦A座石家庄**,邮编:050056,收件人:材料收转6号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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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2)最高法民再123号
其他
-
--
--
2022-06-30
5
执行异议之诉
(2021)最高法民申3658号
其他
-
--
--
2021-09-16
6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1)冀05民终2067号
上诉人
-
63978368.28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上诉人邢台天力铁路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63978368.28元(包括:本金29692177.2元,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为7703520.01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的利息及复利26348893.07元,诉讼费23377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80元,被上诉人邢台天力铁路工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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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7
合同纠纷
(2021)冀10民终3151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廊坊市美家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150元,由廊坊市美家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50元,由廊坊市美家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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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8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423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W某某
2033642
一、被告W某某、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62111.25元,截至2020年12月3日利息、罚息和复利54709.75元,本息合计:1016821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若被告W某某、N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W某某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旭城花园旭芳园6-2-601【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73439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5.5元,由被告W某某、N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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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9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296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2021)冀01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9389号”补正为“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9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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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10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296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S某某
5281924.16
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919249.61元及2021年5月26日前利息362674.5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被告X某某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S某某、X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S某某名下位于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12-1-2202房屋【(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9389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312元,由被告S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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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法院公告 39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
W某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99-12-31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G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3
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17
4
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17
5
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17
6
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17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G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8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9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Z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12
10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G某某、G某某、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0-22

开庭公告 104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104民初473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L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24)冀0104民初49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G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3
--
(2024)冀0104民初50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L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4
--
(2024)冀0104民初50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L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5
--
(2023)冀民终171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窦亚斌及原审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6
--
(2023)冀民终171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L某某,代会志及原审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7
--
(2023)冀民终1715号
上诉人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8
--
(2023)冀民终171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Y某某,Y某某,崔凯伦及原审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9
--
(2023)冀民终1712号
上诉人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1-09
10
--
(2023)冀0104民初2858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W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