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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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304民初971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 被告: 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撤诉。 | 2023-04-10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3)鲁0304财保160号 | 申请人 | - | 31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嘉祥萌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3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2-2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304执异38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异议人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撤回对追加W某某、李春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更多 | 2022-08-23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304执29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鲁0304执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4-2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304执290号 | 申请人 | - | 298617.88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98617.88元(本金273615.88元,案件受理费5404.00元,审计费125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825.00元,执行费4273.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2-0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民终410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上诉人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3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民初777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 被告: 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298615.88 | 一、被告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货款273615.88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6.00元,原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负担62.00元,被告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404.00元;审计费25000.0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负担12500.00元,被告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1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财保63号 | 申请人 | - | 285715.88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715.88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9.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1-18 |
9 | 其他 | (2019)鲁0304民初257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S某某,Z某某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 | 60000 |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S某某、Z某某款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2 |
10 | 其他 | (2019)鲁0304民初237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S某某,Z某某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 | -- | 本案按原告Z某某、S某某、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7-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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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民初777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 被告: 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民初777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社会福利橡胶厂 被告: 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