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郭强
913703007317308913
640万元人民币
-
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傅山工业园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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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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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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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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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100
--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8-02-24
淄高新地税简罚〔2018〕223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鲁0391执保1690号
被申请人
-
125000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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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0391民初3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
一、被告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4358.88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原告X某某负担800元,由被告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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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鲁0391民初329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12-03
4
劳动争议
(2019)鲁0391民初15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9-08-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9-23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山东大公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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