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王青
91120118079600593F
11708.42万元人民币
-
天津空港经济区港城大道8号101厂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9)津03民终131号
上诉人
-
27000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0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2018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27000元; 四、驳回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元,被上诉人X某某负担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元,被上诉人X某某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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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民初80005号
原告
原告:
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50816
一、原告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X某某2018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50816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X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负担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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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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