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卓国民
914109003966369793
5009万元人民币
北京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更多(9)
濮阳市黄河路与科技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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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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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联系方式无效
其他
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邮箱。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0-17
冀建建市函〔2023〕241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城管广许受理字﹝2021﹞第(081)号
新标准
长垣市城管局广告招牌许可证
广告招牌许可
2021-01-20
2031-01-20
城管执法局
2
公告﹝2024﹞23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4年第四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024-04-25
2027-04-2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6125号
原告
原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58995.35
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58995.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7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7元由原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25元,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62元。鉴定费25225元,由原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087元,被告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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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6125号之一
申请人
-
--
一、解除对申请人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查封:47×××54中国银行宜兴周铁支行、51×××00苏州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二、继续冻结申请人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51×××48中国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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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3
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6125号
申请人
-
1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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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611民初338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乾源建设有限公司,A某某,安西训
60000
被告安西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商砼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月息百分之二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25元,被告被告安西训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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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902民初172号
被告
原告:
南宫市新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
本案按原告南宫市新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1-13
6
合同纠纷
(2020)冀02民终6980号
上诉人
-
1099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上诉人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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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7
合同纠纷
(2020)冀0281民初1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120050
一、由被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脚手架搭拆费及租赁费共计10992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4.5元,被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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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611民初76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乾源建设有限公司,A某某,安西训
60000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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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6民辖终35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7-09
10
其他
(2020)冀02民终3427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乾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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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新2327民初2684号
被告
原告:
新疆聚利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11-27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辽07民终1335号
被上诉人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5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辽07民终1335号
被上诉人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5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2)豫07民终1045号
上诉人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4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2)冀05民终693号
原告
原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1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6125号
原告
原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11-22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冀0581民初16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2021-11-04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6125号
原告
原告:
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燎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07-07
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冀05民终1152号
上诉人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