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4305号 | 被告 | 原告: 耿某 被告: 太原郝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2,王某3 | 584822 | 一、被告太原郝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某货款292411元;
二、被告太原郝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货款本金2924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耿某自2019年2月3日起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王某2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计3043元由被告太原郝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3、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被告 | 原告: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太原郝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晋0109民初4305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太原郝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