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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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S1865007—2024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包括制造、设计、安改维) | 工业管道(GC2);公用管道(GB1);公用管道(GB2) | 2020-10-16 | 2024-10-1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020第(51)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0-23 | 2099-12-31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3 | 2019第(9377)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0-23 | 2099-12-31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4 | 2020第(49)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0-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红山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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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3224民初1000号 | 被告 | 原告: 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0元,由原告哈密托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8-01 |
2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9民初4370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499744.6 | 一、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60000元;
二、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9744.60元(以所欠设计费3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三、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所欠设计费3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8.08元(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9 |
3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9民初4371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277846.68 | 一、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0000元;
二、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846.68元(以所欠设计费2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三、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所欠设计费2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3.85元(原告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9 |
4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3民初130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被告: 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581591.6 | 被告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退还工程款581591.6元。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7.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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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天润华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12-1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天润华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