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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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L0120230402000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2023-05-17 | 2026-05-17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2 | GL012022112300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2023-02-07 | 2026-02-06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3 | GL022023080400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 | 2023-08-09 | 2026-08-07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4 | GL022023083100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 | 2023-09-06 | 2026-09-06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5 | GL022023072300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 | 2023-07-31 | 2026-07-31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6 | GL012023031200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2023-05-17 | 2026-05-17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7 | GL012023040600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2023-05-17 | 2026-05-17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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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吉01民辖终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3-29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0822民初2777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丽水市嘉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734.4 | 一、被告丽水市嘉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187,734.40元;二、驳回原告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丽水市嘉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2-07 |
3 | 其他 | (2022)吉0822执保898号 | 其他 | - | 1187734.3 |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水市嘉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2022)吉0822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的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丽水市嘉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缙云县支行账号:3675********)银行账户存款1187734.3元,现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更多 | 2022-11-28 |
4 | 其他 | (2022)吉24民辖终15号 | 被上诉人 | - | -- | 对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10-19 |
5 | 合同纠纷 | (2020)吉24民终1445号 | 被上诉人 | - | 680000 | 准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9-15 |
6 | 合同纠纷 | (2019)吉2426民初301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杭州兴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680000 | 一、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增加的运费68万元;
二、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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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415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415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吉0822民初2777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丽水市嘉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2022-12-15 | |
4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大蒲柴河至烟筒山高速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2-10-26 | |
5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大蒲柴河至烟筒山高速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2-10-24 | |
6 | 合同纠纷 | (2022)吉2403民初215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白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大蒲柴河至烟筒山高速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2-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