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桂0204民初5923号 | 被告 | 被告: 柳州金明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5588.85 | 一、确认T某某与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T某某支付产假工资12998.61元;
三、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T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4683.25元;
四、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T某某支付2022年7月工资差额158.99元;
五、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T某某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的工资差额7748元;
六、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1707元,合计1712元(T某某已预交),由T某某承担302元,由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桂0203民初27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
2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桂0203民初27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
3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桂0203民初27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
4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桂0203民初27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
5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3)桂0203民初27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金卓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