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正常 东北
方光日
12222405413051674R
32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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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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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吉2405财保4号
被申请人
-
50000
一、查询被申请人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 二、保全被申请人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车辆的车籍等价值5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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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2
追偿权纠纷
(2021)吉2405民初504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4670
被告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R某某支付4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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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3
其他
(2018)吉24民初366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3000
一、被告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用3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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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龙井市人民法院
2022-05-1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龙井市人民法院
2021-05-19
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18)吉24民初366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龙井市龙井高级中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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