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冯芳
91420281MA497AGXXF
1000万元人民币
-
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金阳路2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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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7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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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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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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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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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7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000
(2024)鄂0281执2053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2
137000
(2024)鄂0281执2055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3
144100
(2024)鄂0281执2051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4
44816
(2024)鄂0281执2056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5
39740
(2024)鄂0281执2054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6
140000
(2024)鄂0281执2052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4-25
7
407340
(2024)鄂0281执475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4-01-17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鄂0281民初4858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森磊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内蒙古森磊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森磊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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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鄂0281执72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鄂0281执7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邵通东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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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3
其他
(2021)鄂0281执292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2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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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4
其他
(2021)鄂0281执30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3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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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5
其他
(2021)鄂0281民初1226号
被告
原告:
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伸公司)
被告: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公司)
3561813.25
一、解除原告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签订的《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补充协议》、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之补充协议》、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所欠款项中111551.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及1473491.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73491.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费98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4000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装模具费992770元;六、驳回原告捷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995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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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6
其他
(2021)鄂0281民初258号
被告
原告:
蕲春名车汇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000
准许原告蕲春名车汇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蕲春名车汇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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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4-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渝0120民初75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奥瑞汽车销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2
合同纠纷
(2022)渝0120民初75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奥瑞汽车销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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