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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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200 | -- |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 | 2017-05-03 | 栖国税简罚〔2017〕100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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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138203-1)公司变更[2016]第04120006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 | -- | 2033-07-11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3201130707307541 | -- | 公司设立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138320)公司变更﹝2020﹞第07010044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3-07-12 | 2033-07-11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320101138372)登字﹝2023﹞第12060007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07-12 | 2033-07-11 | 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 | |
5 | ﹝栖税﹞许准字﹝2021﹞第﹝4220﹞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1年07月01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07月01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1-07-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 | |
6 | ﹝01138288﹞公司备案﹝2020﹞第11200001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13-07-12 | 2033-07-11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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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0)苏11民特1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13 |
2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0)苏11民特1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13 |
3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0)苏11民特1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13 |
4 | 劳动争议 | (2020)苏1183民初26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 | 驳回原告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19 |
5 | 劳动争议 | (2020)苏1183民初266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 | 驳回原告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19 |
6 | 劳动争议 | (2020)苏1183民初268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19 |
7 | 劳动争议 | (2018)苏1183执异80号 | 被执行人 | - | 250000 | 一、追加S某某、Z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S某某、Z某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25万元范围内履行句劳人仲案字[2018]第1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如申请执行人及第三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 2018-12-17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1183民初246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 | 29041.29 | 被告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医疗费29041.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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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7)苏11民终1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斯尔特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