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中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致玉
91130983MA09MPT407
600万元人民币
-
黄骅市泰丰大厦三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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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2802执360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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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138号
原告
原告:
黄骅市中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海西彬辉工贸有限公司
153600
限被告海西彬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黄骅市中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5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保全费1288元,由海西彬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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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138号
申请人
-
153600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彬辉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6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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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138号
原告
原告:
黄骅市中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海西彬辉工贸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3-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138号
原告
原告:
黄骅市中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海西彬辉工贸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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