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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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晋07民终2294号 | 被告 | - | 15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08 |
2 | 票据纠纷 | (2018)苏1283民初6932号 | 被告 | 原告: 临清市金航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无锡市达桐福轴承有限公司,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临清市金航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更多 | 2018-08-16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10号 | 被上诉人 | - | 796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2.00元,由上诉人白山市天安金属镁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04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浑民二初字第768号 | 原告 | 原告: 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天安金属镁矿业有限公司 | 133477.61 | 一、被告白山市天安金属镁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和质保金共计549869.5元,并支付违约金133477.61元,合计683347.11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81元。由被告白山市天安金属镁矿业有限公司承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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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晋0728民初1572号 | 被告 | 原告: 平遥县恒华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2019-10-24 | |
2 | 合同纠纷 | (2019)晋0728民初1572号 | 被告 | 原告: 平遥县恒华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华北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2019-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