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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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02刑初258号
其他
-
11000
一、被告人H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及扣押涉案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涉案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H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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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
--
(2023)鲁0702刑初212号
其他
-
14600
一、被告人X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L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涉案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X某某、L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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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3
--
(2023)鲁0702刑初123号
其他
-
--
一、被告人W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镰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W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91.62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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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4
--
(2023)鲁0702刑初156号
其他
-
3000
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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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5
--
(2023)鲁0702刑初102号
其他
-
3000
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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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6
--
(2023)鲁0702刑初87号
其他
-
228653.46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9338.8元、19314.66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电话卡等物品一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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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7
--
(2023)鲁0702刑初90号
其他
-
6000
被告人Y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Y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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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8
--
(2023)鲁0702刑初82号
其他
-
4000
一、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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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9
侵犯财产罪
(2023)鲁0702刑初43号
其他
-
2000
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Z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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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10
--
(2023)鲁0702刑初39号
其他
-
--
被告人C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C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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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潍坊市潍城区水利局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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