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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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702刑初258号 | 其他 | - | 11000 | 一、被告人H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及扣押涉案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涉案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H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12-22 |
2 | -- | (2023)鲁0702刑初212号 | 其他 | - | 14600 | 一、被告人X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L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涉案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X某某、L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12-18 |
3 | -- | (2023)鲁0702刑初123号 | 其他 | - | -- | 一、被告人W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镰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W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91.62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9-08 |
4 | -- | (2023)鲁0702刑初156号 | 其他 | - | 3000 | 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8-24 |
5 | -- | (2023)鲁0702刑初102号 | 其他 | - | 3000 | 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7-28 |
6 | -- | (2023)鲁0702刑初87号 | 其他 | - | 228653.46 |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9338.8元、19314.66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电话卡等物品一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7-28 |
7 | -- | (2023)鲁0702刑初90号 | 其他 | - | 6000 | 被告人Y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Y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7-19 |
8 | -- | (2023)鲁0702刑初82号 | 其他 | - | 4000 | 一、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5-16 |
9 | 侵犯财产罪 | (2023)鲁0702刑初43号 | 其他 | - | 2000 | 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Z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4-19 |
10 | -- | (2023)鲁0702刑初39号 | 其他 | - | -- | 被告人C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C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4-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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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潍坊市潍城区水利局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