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郑宪文
91650100MA7752YG6Q
4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86号翠竹园商住小区综合办公楼B座1203室
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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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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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缺1个B证、所有人员社保、任命文件及方案。
其他
现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并将整改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xjjsaqzz@163.com,整改资料文件命名为“企业名称+地州市+新申请/延期+联系方式”),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核查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撤回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更多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02-28
--
2
安许证注销
其他
--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2021-08-06
--
3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其他
不予受理相同行政许可时限1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6-24
--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2191号
被告
-
343762.97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S某某支付M某某货款109482元;驳回M某某要求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S某某支付M某某利息15316.97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S某某支付M某某2020年1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94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告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为:S某某支付M某某自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109482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7.91元(M某某已预交),由S某某负担2410.25元,由M某某负担86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7.91元(S某某已预交),由S某某负担2940.61元,由M某某负担33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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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35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S某某,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83176.47
一、被告S斯光华支付原告M某某货款109482元; 二、被告S斯光华支付原告M某某利息15316.97元; 三、被告S斯光华支付原告M某某2020年1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94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告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M某某要求被告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共计124798.97元,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48895.5元,给付标的124798.97元,占诉讼标的的83.8%。本案案件受理费3277.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负担2746.89元,由原告负担53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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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35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35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新疆聚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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