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9-08-20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2020-03-17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黑石铺所税)许变准字﹝2020﹞第(3)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3-06 | 2099-12-31 | 长沙市税务局 | |
2 | 长天国税许准字〔2018〕第981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长沙市天心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21执105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21民初786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大创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5000462.49 | 一、限被告长沙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大创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387.49元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以30.5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利息以101.43吨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2起按3元/吨/天的标准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三部分利息以34.802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四部分利息以66.06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五部分利息以64.78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六部分利息以34.73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七部分利息以68.387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八部分利息以34.3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九部分利息以35.20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部分利息以34.18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一部分利息以39.03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1月4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二部分利息以33.88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三部分利息以34.87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四部分利息以34.94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五部分利息以33.7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六部分利息以36.38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七部分利息以35.38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八部分利息以33.9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十九部分利息以34.28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十部分利息以45.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十一部分利息以32.63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十二部分利息以68.78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十三部分利息以30.9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十四部分利息以40.71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十五部分利息以11.925吨为基数按3元/吨/天的标准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大创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63元,减半收取285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70元,合计33581.5元,由被告长沙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472元,原告湖南大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21民初7864号 | 申请人 | - | 6480387.49 |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0387.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21民初786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大创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19-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