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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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甘0902民初7400号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审计局 被告: D某某 | -- | 一、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新世纪花园5号楼10号车库(房权证号为酒(全)字第XXXX号)归原告酒泉市审计局所有;
二、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新世纪花园5号楼10号车库(房权证号为酒(全)字第XXXX号)返还给原告酒泉市审计局;
三、被告D某某与第三人肃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有效;
四、驳回被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反诉诉讼费201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101元,第三人肃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