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军清
91620103MA73LH687G
10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机电水暖城82幢11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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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9-12-02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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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甘0122执437号
2021-06-07
(2020)甘0122民初881号
皋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4087
(2024)甘0103执610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甘0103民初4286号
原告
原告:
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3500000
一、解除原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集资修建经适房项目投资承建协议》及2020年11月7日签订的《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集资修建经适房项目投资承建协议补充协议》;二、被告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项目保证金350万元;三、驳回原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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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2
合同纠纷
(2022)甘0103民初12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
被告:
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军清
1018160.97
一、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军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2022年1月14日利息12087.97元,并承担2022年1月15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87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军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7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5元,由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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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104民初4323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17048.83
一、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二、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7048.83元,后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向原告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64元,原告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7元,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7元;保全申请费1357元,由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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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104执98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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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104执984号
被执行人
-
7306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65300.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65300.0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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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01民终136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6元,由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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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甘0122民初8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普瑞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久和金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788752
一、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拖欠劳务费788752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67元,由被告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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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104民初4323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凌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2-0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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