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皖0321民初25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Z某某、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8-31 |
2 | 合同纠纷 | (2020)皖0321民初5586号 | 被告 | 原告: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被告: 安徽新征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10000 | 准许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9-24 |
3 | 其他 | (2019)皖0111执2641-2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9 |
4 | 合同纠纷 | (2019)皖0321民初286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怀远县盛邦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 | 准许原告M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2019-05-14 |
5 | 其他 | (2018)皖0321民初5991号之三 | 被告 | 原告: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1047556 | 准许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8元,由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3-05 |
6 | 合同纠纷 | (2019)皖03民辖终14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2-22 |
7 | 合同纠纷 | (2018)皖0321执保31号 | 被告 | 原告: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2000000 | 冻结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合肥曙光路支行(账号为:21×××54)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2-01 |
8 | 其他 | (2016)皖03民终1646号 | 被上诉人 | - | 1485000 | 一、维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48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保证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91元,由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16元,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91元,由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16元(已交纳),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75元。上述由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皖0321民初324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19-06-05 |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皖0111民初747号 | 原告 | 原告: 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被告: 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