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曾万明
91440300783925949Y
100万元人民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江西省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第46栋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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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赣08民终943号
被上诉人
-
--
--
2017-07-19
2
其他
(2015)泰民二初字第497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泰和县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肖承锡
294350
一、限被告泰和县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货款294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43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X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泰和县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604元,反诉费3650元,鉴定费28000元,共计38254元,由原告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承担14889元,由被告泰和县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共同承担2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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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4民终432号
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11民初1447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得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06-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11民初1447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得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7民终2164号
上诉人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781民初481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阳春市永宁镇仙露山泉水有限公司,阳春市石灵山泉水销售有限公司
阳春市人民法院
2020-07-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781民初481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德兴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阳春市永宁镇仙露山泉水有限公司,阳春市石灵山泉水销售有限公司
阳春市人民法院
2020-04-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赣08民终943号
被上诉人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