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韩亚勤
913703066906404421
5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88号中大慧科不锈钢产业园18号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周环承审﹝2020﹞13号
新标准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关于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不锈钢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的批复
审批意见
2020-07-10
2099-12-31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
2
913703066906404421
旧标准
--
营业执照变更
--
--
周村区工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213民初10936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
39159.28
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返还3915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公告费900元,三项合计2100元(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6-0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213民初10936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Z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0-06-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