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周环承审﹝2020﹞13号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关于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不锈钢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的批复 | 审批意见 | 2020-07-10 | 2099-12-31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 | |
2 | 913703066906404421 | -- | 营业执照变更 | -- | -- | 周村区工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13民初10936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 | 39159.28 | 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返还3915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公告费900元,三项合计2100元(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13民初10936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恒青弘不锈钢有限公司,Z某某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