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浙0226执195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226执19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12-26 |
2 | -- | (2023)浙0226执101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226执10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9-22 |
3 | -- | (2023)浙0226执1116号 | 其他 | - | -- | -- | 2023-09-14 |
4 | -- | (2023)浙0226执恢38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07-25 |
5 | -- | (2023)浙0226执恢442号 | 其他 | - | -- | -- | 2023-06-27 |
6 | -- | (2023)浙0226执101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226执10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6-16 |
7 | -- | (2023)浙0226执134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06-14 |
8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115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X某某,G某某 | 371133.86 | 一、被告X某某、G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借款本金360198.59元,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3658.27元(该利息计至2022年11月17日),此后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X某某、G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277元;三、如被告X某某、G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付清上述款项的,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有权就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家园6幢l号10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宁房房他证宁海字第688**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867元,减半收取3433.50元,由被告X某某、G某某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23-03-27 |
9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60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X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2-13 |
10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30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Z某某 | 49196.83 | 一、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借款本金43241.24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3195.59元(计算至2022年8月21日),此后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760元;三、如被告Z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款项确定的债权对借款设定抵押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的风神、车辆型号为DFM7150N2D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23-02-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D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2-05-29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D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2-03-27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2-03-20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F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2-02-27 | |
6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12-02 | |
7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H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11-01 | |
8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L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12-01 | |
9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L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03-01 | |
10 | 裁判文书 | -- | --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6-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浙0226民初124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海县雁苍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永明电气分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宁海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2 | -- | (2024)浙0226民初30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D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3 | -- | (2023)浙0226民初546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H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4 | -- | (2023)浙0226民初546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H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510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L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370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Y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370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Y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333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S某某,H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333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S某某,H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226民初371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F某某,L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