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久通恒业建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罗文杰
91659004057746751U
128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五家渠市友谊路步行街C2-3
新疆久通恒业建工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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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兵团)JZ安许证字﹝2022﹞000456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
2022-05-09
2025-05-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兵民申556号
申请人
-
--
准许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22-12-29
2
其他
(2022)兵06民终219号
上诉人
-
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1元,邮寄费80元,合计11741元,由上诉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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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3
合同纠纷
(2021)新4002财保798号
申请人
-
27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高能时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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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2123财保23号
被申请人
-
21637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16370元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市场分理处,账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 案件申请费1601.85元,由申请人托克逊县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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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5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兵0601民初120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热木扎
--
准予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热木扎的起诉
2020-10-23
6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兵0601民初1252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406.8
一、被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起按月支付原告R某某伤残津贴4250元,并根据兵团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对原告R某某的伤残津贴进行调整; 二、被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2156.8元,并根据兵团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对原告R某某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三、被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统筹区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足额代扣代缴原告R某某的社会保险费,致原告R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四、驳回原告R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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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7
合同纠纷
(2020)兵0601民初869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撤销原告R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签署的受益权转让声明。 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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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9
8
合同纠纷
(2020)兵0601民初593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撤销原告R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签署的受益权转让声明。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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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兵0601民初2156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兵0601民初1252号
其他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兵0601民初1203号
其他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4
合同纠纷
(2020)兵0601民初869号
其他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5
合同纠纷
(2020)兵0601民初593号
其他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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