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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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5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民初746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Z某某
--
驳回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125.26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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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9民初82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30320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032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文昌街支行,开户名: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账号:0210××××33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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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民初7460号之一
被告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以下书证:1.本案2010年5月11日、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6日、2010年9月19日《工业品买卖合同》所对应工程你单位所用石料的全部买卖合同、用料总数、送料人、总价款、付款情况、领款人信息的记账凭证;2.Z某某、W某某向你单位供应石料的全部买卖合同及相应的供货凭证、付款凭证。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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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4
劳动争议
(2020)津0119民初1031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
驳回原告M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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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民初746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Z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12-01
6
劳动争议
(2020)津0119民初550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67005.72
一、由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给付原告D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7005.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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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津0119民初1161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
本案按M某某撤诉处理
2020-10-12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19民初1278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30080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赔偿原告S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合计1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直接汇入原告S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197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负担(直接汇入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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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9
其他
(2019)津民申226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的再审申请
2019-12-24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津0119民初1205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Q某某,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3592.9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建筑工程一切险限额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59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将该款直接汇至原告法定代理人C某某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的6231039919006625157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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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津0119民初4310号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05-15
2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3
--
(2022)津0119民初247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4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23
5
--
(2022)津0119民初21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津0119民初211号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2-21
8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津0119民初13438号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2-02-18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Z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6
10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J某某
被告: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公路管理所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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