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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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302民初4420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402600 | 准许原告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9元,由原告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2-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302民初3945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洪群雄 | 1469209.6 | 一、被告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货款734604.8元;
二、被告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以73460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经济损失;
以上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8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868元,由原告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苏州佰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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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淄博新骏毛绒有限公司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