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马晶晶
91652923556459466U
3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尊镇化工园区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3项;中标业绩19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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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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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6-12
--
2
2022年12月30日动态核查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
其他
撤回企业资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6-12
--
3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我厅对建筑、监理企业资质的人员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于2023年5月9日下发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部分企业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部分企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已送达。企业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厅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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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6-12
--
4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不达标不达标
其他
现请你局通知注册地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责令于2023年1月30日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质增项、变更、升级、到期延续、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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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30
--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9年第24号公告2
新标准
关于颁发骆驼集团新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营设施地址: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塔里木乡东北40km处轮西固废场内 许可证编号:(撬)6529230080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 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071-001-08、071-002-08、072-001-08)。 经营规模:40000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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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2024-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
阿地环函字﹝2022﹞201号
新标准
关于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河40万吨/年磺化泥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河40万吨/年磺化泥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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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2099-12-31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3
用字第652902202300004
新标准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迪那15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迪那15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
2023-02-02
2999-12-31
库车市自然资源局
4
用字第652902202300007
新标准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
2023-02-16
2999-12-31
库车市自然资源局
5
阿地环函字﹝2019﹞480号
新标准
关于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储存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位于库车县墩阔坦镇东河塘固废场西侧,厂区地理坐标:东经83°05’45.00”,北纬41°26’22.00”,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4245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座危废贮存池和一处生活办公区,其中3座危废贮存池总容积为25.81万m3,生活办公区占地面积2184m2。(1)主体工程:危废贮存池。(2)辅助工程: 办公室、宿舍、食堂、门卫室。(3)公用工程: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生活污水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供热系统(电采暖)。(4)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0万元,占总投资的16%。 项目的建设推进了库车县的经济发展,带动了当地就业。从环境保护角度,结合库车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库环监函〔2019〕14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选址及设计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为800m,该范围内不得建设有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水防治措施。项目所产生的餐饮废水应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采暖采用电加热,不新建燃煤设施。食堂应安装油烟处理效率大于60%的油烟净化设备,保证其排放浓度能够达到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不大于2.0mg/m3标准。含油污泥暂存池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废气主要为无组织挥发的油气(计为非甲烷总烃),储存过程中损失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挥发量约为2.23t/a,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限值要求。 (四)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机械、车辆定期润滑、保养,使设备状态良好,以减少噪声污染,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做好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库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危废暂池,危险废物暂存池应做好防渗漏、防雨、防晒、防火等措施。本项目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与其他固废混合存放,并对危险废物贮存池进行明显标识。在收集和运输过程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危废得到安全合理处置。 三、加强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环境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围环境质量和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工程施工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库车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抽查监督,阿克苏(南疆)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抽查监督。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批复文件报送至库车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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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8
2024-08-18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6
新环审(2019)26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
2019-05-24
2099-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7
652925202200002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英买6万吨/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处置项目
2022-02-20
2042-02-20
新和县自然资源局
8
新环审﹝2020﹞126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关于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迪那15万吨/年HW08类危险废弃物及磺化泥浆 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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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099-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9
阿克苏652923004007
新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0-06-20
2024-06-19
库车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10
652923004007
新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人、地址变更
2021-07-13
2024-06-19
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1426民初3007号
原告
原告:
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50000
一、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付合同款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882元,由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50元,由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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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2
--
(2022)鲁1426民初3006号
原告
原告:
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一、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合同价款1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4元,由原告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450元,由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131元,由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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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3
其他
(2023)鲁14民辖终2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2-08
4
合同纠纷
(2022)新民申276号
申请人
-
--
驳回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3-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102执368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2-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1102民初5045号
被告
原告:
丽水市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20000
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尾款人民币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8元,减半收取3454元,由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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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7
劳动争议
(2021)新2923民初2633号
原告
原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
--
Z某某和库车畅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库车畅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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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8
其他
(2021)浙11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10-12
9
合同纠纷
(2021)新28民终1103号
被上诉人
-
8140865.77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6日签订的《2019-2020年度钻井磺化泥浆岩屑废物处置服务合同》《2019-2020年度钻井磺化泥浆岩屑处置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四项“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71819元”,第六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钻井磺化泥浆处置费(含税13%)6680578.51元,生活废水处置费(含税9%)115535.2元,运费(含税9%)915295.41元;已结算未付合同款(含税)237536.07元,合计7948945.19元”,第三项为“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101.58元”; 四、驳回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693.85元,由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439.16元,由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负担63254.69元;保全费5000元(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反诉费35205.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790.01元,由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08.6元,由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负担60581.41元;反诉费34194.9元,由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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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10
其他
(2021)新2801执保30号
申请人
-
12500000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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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3)新7102民初1280号
原告
原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克拉玛依柯荣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2023-10-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426民初3007号
被告
原告:
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23-03-24
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426民初3006号
被告
原告:
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23-03-24
4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426民初3006号
被告
原告:
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23-02-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426民初3007号
被告
原告:
平原鑫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23-02-24
6
其他
(2022)新2923行初1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库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库车市人民法院
2022-02-1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1102民初5045号
被告
原告:
丽水市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10-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1102民初5045号
被告
原告:
丽水市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畅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10-11
9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新28民终1103号
其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3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新2801民初771号
其他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21-03-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