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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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丰民初字第0518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诚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视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视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诚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二十万元;
二、视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诚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二○一四年四月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元,由视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5-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西民二初字第1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上海诚丰数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17224.5 | 一、被告广西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上海诚丰数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7224.5元;二、被告广西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上海诚丰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61722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2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被告广西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1-12-12 |
3 | 其他 | (2011)西民二初字第1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上海诚丰数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17224.5 | 一、被告广西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上海诚丰数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7224.5元;
二、被告广西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上海诚丰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61722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2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被告广西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1-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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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1)西民二初字第151号 | 第三人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