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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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浙0327执722号 | 其他 | - | -- | -- | 2023-04-26 |
2 | 合同纠纷 | (2023)浙0327民初12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方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县赤溪镇中墩股份经济合作社 | 722161 | 苍南县赤溪镇中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浙江方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22161元及利息损失(以72216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22元,由苍南县赤溪镇中墩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31元,由苍南县赤溪镇中墩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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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327民初12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方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苍南县赤溪镇中墩股份经济合作社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