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冀物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郝伟
91110106102170035D
90482.3562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木樨园8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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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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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100.00
--
丰台地税局铁营税务所
--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10-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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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06民初29805号
被告
原告: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
本案按原告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2-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08民初1677号
被告
原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
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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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3
合同纠纷
(2021)京0106民初19847号
被告
原告: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
准许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2021-10-11
4
合同纠纷
(2021)京民申3015号
申请人
-
--
驳回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7-23
5
合同纠纷
(2020)京02民终4253号
被上诉人
-
1084667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为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房产平面图上标号为5、6、7、8号房屋的占有使用费5751000元;以8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房产平面图上标号为5的房屋内一层118中控室及119、120监控室、二层215配电室、三层315配电室、四层415配电室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15年5月1日计至房屋腾退之日止;以63300元/月的标准支付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房产平面图上标号为1、2、3、4、12的原房屋面积占有使用费从2015年5月1日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17元,由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负担27817元(已交纳),由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2元,由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负担73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0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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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6
合同纠纷
(2017)京0106民初17037号
原告
原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被告: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573857
一、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内房产平面图上建筑物标号为1、2、3、4的房屋改扩建4层(局部5层)的方仕通科技广场(违章建筑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所占场地腾退交还给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该腾退四至以1995年12月2日地籍调查表中确认的四至为准); 二、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内房产平面图上标号为5的房屋内一层118中控室及119、120监控室,二层215配电室,三层315配电室,四层415配电室房屋腾退交还给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三、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内房产平面图上标号为8的房屋第一至三层腾退交还给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四、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3号院内房产平面图上标号为12的房屋所占场地腾退交还给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该腾退四至以1995年12月2日地籍调查表中确认的四至为准); 五、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按照每月25万元支付至房屋、场地腾退交还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之日止); 六、驳回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17元,由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负担14562元(已交纳),由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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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7
合同纠纷
(2017)京02民终1915号
被上诉人
-
2500000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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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8
合同纠纷
(2017)京02民终191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 8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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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9
合同纠纷
(2015)二中民终字第11789号
被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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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10
合同纠纷
(2015)丰民初字第10851号
原告
原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被告: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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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06民初27285号
被告
原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2-12-06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6民初19847号
被告
被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6民初19847号
被告
原告: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京0106民初17037号
原告
原告:
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
被告: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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